台中縣政府函為該縣縣民陳孟江先生申請更正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發生疑義乙案
內政部85.9.3台內營字第八六○六六三一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明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應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本案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於公告徵收時即已確定,惟相關權責機關未能確實依上揭法令規定辦理,即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顯有不妥,仍請貴府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要求各機關密切配合,確實依法核處;至尚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仍應依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