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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依「未實施容積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其基準樓地板面積最大值計算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5.06.台內營字第8572596號

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5.03.21.建師全聯(85)字第290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於八五、四、廿三召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建築基地條件符合『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五條中已有明文,其最大值計算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四節之規定核計,且屬唯一值,至依上揭辦法設計前核計之最大基準樓地板面積,與依上開辦法實際設計後之配置無關」,請依上開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