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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受益費公告日前已領訖補償費之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75.8.19台內營字第四二七五五八號函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規定,因公用徵收取得所有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本案土地既經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前徵收並發放補傎完畢,其工程受益費自應由貴府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