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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為禁止處分登記者,得否核發建築執照,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1.11.台內營字第8480636號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84.10.30.稅6發第84063522號函辦理,兼復貴廳84.07.07.84建四字第77776號函。

二、有關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為禁止處分登記者,依行政院75.03.08.台75內第4635號函核復,僅為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對於該土地為建築使用,並無禁止規定,仍請依行政院上開號函辦理。

三、於禁止處分之土地上建築房屋之處理:

所報土地登記簿記載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可否准予建築房屋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核復事項:一、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之土地,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僅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對於該土地為建築使用,並無禁止規定。二、前項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係為保全稅收及督促性質,其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後,納稅義務人於該土地上自建房屋或出具同意書供他人建築房屋,均將因土地之使用而減少其原有價值,地政機關於收受其建物登記時,應即通知原為囑託之稅捐稽徵機關,以便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依法追繳其所欠稅款,或對其所建房屋併為禁止處分登記,或依法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等,以保全稅收。其有關實務上之聯繫作業,由內政、財政二部會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