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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司函詢「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函為台北縣政府擬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再次屆滿五年通盤檢討作業,應否准其辦理」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6.2.21營署綜字第○三四三七號函

一、復貴司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一九七二號書函。

二、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變更程序亦同」;查「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業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告實施;是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照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作業;惟本署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邀集中央、省、地方等相關單位研商「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屆滿五年通盤檢討與現階段已公告區域計畫內容之適用疑義案」,獲致決議「在各該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之前,其計畫範圍之縣(市)政府已依部頒作業須知第十點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五年通盤檢討事宜,且工作進度已報請省政府地政處核備者,仍可依上開作業須知第十點規定繼續辦理」。

三、本案台北縣政府未依前項決議時效內;即「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前將該縣非都市土地五年通盤檢討工作進度報請省政府地政處核備;故本案應不適用部頒作業須知第十點之規定。

四、為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及協助台北縣政府執行年度預算需要,建請轉知台北縣政府將本案「非都市土地再次屆滿五年通盤檢討」作業名稱調整為「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並參照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法令適用問題。

五、又本署業已提供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圖」,以為台北縣政府辦理本次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分區調整作業之參考;另依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六七號函發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紀錄提案七決議(二)略以:「關於非都市土地擴大鄉村區面積規模在五公頃以下者,是否確有繼續推動之需要,請台灣省政府依現行鄉村區檢討案例儘速研擬具體意見,報請本部研處」,因此有關鄉村區之調整,尚須視前開會議決議辦理之情形,以決定是否續辦。 六、本次「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建議將錯誤或遺漏更正、補辦編定、補註用地等作業一併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