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借款人擬依「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七條規定自願縮短期限提前償還貸款,其適用範圍應如何認定等疑義
內政部73.10.29台內營字第二六四五九九號函
一、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七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借款人,可提前償還貸款。
二、又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二十八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時,應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並非規定屬居住滿二年後始得申請縮短償還期限。
內政部73.10.29台內營字第二六四五九九號函
一、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七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借款人,可提前償還貸款。
二、又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二十八條規定國民住宅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時,應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並非規定屬居住滿二年後始得申請縮短償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