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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區開闢道路,其兩旁護坡之駁坎或高或低於路面一至二公尺以上,無法直接由道路出入,其受益程度顯然偏低,可否予以適當減免受益費


內政部70.2.24.台內營字第二五一三號函
有關山區開闢之道路徵收工程受益費時,請台北市政府以個案處理,其受益線為護坡駁坎,無法直接由道路出入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於其徵收計畫書內,兼顧事實與法理,作原則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