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端函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執行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6.26.營署綜字第0970032855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6月6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29887號函轉貴事務所97年5月30日建字第9705301號函辦理。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八、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 設置公共設施…」,是有關公共設施項目應以一次集中申請之用地予以整體規劃,並於法定空地設置。
三、惟如個案情形是否須合併毗鄰前次申請集村坐落基地,共同檢討公共設施項目,涉個案核定權責,宜由地方政府視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