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舍需經由鄰地通行等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4.05.13.台內營字第1040808235號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5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27899號書函。
二、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申請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二、……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8公尺。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有關臺灣省轄都市計畫農業區農舍之申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查同細則第29條之2規定:「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其訂定意旨係為解決毗鄰農業區之建築用地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依相關規定連接建築線致不得申請建築問題。農業區係屬農業用地其申請興建農舍非屬前開規定之建築基地,自無上開規定得以農業區作為私設通路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本案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申請興建農舍需經由鄰地通行除應符合前開細則農業區有關土地管制外,亦應依建築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