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興建車棚(庫)等用途之無牆開放式且緊鄰地界建築物,應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及第110條第1款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5.03.營署建管字第095290710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22日府城建字第09500428350號函及同年月24日府城建字第09500442460號函。
二、按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1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本案學校興建無牆之車棚(庫)等用途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規定,其外柱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應達1公尺以上。至是否應適用同編第110條第1款規定乙節,請依本署94年12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2197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