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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之總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6.26.營署建管字第097003045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5月26日府工建字第0970166206號函。

二、按「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依原建造執照申請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之法令適用原則,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已有明示。…至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以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等核計其允建地面層以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則未納入核計;是本案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原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得移到地面以上樓層。」本署97年6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0973040202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另查「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5條規定,依本辦法設計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依左式計算:

ΣFA=FA+△FA+△FA0 ,

其中FA為基準樓地板面積,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是本案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擬辦理變更設計,依前開函示規定原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得移到地面以上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