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報貴府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法定騎樓及門廊等非居室用途空間之開口規定適用疑義」技術會報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10.2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6501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0月7日府建管字第0930198163號函。
二、按、「建築物側面外牆(或分戶牆)突出正面/背面外牆50cm以上,或分戶牆與正面/背面之外牆交接處d達90cm以上,或正面/背面之外牆距離側面外牆1/2d以上始設開口者,開設於正面/背面外牆之門窗防火性能得不受與側面境界線距離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補充圖例圖ll0-(6)所示,防火構造建築物臨接其留設騎樓、無牆壁之門廊、外廊等部分之外牆,自得依該圖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