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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年公告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通盤檢討案內容與四十四年公告之都市計畫案內容部分不符疑義

內政部73.4.6台內營字第二一五六○一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高雄市政府六十一年公告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通盤檢討案內容與四十四年公告之都市計畫案內容不符之處,除於四十四年至六十一年間依法辦理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之書圖中已分別敘明並標繪變更者外,其餘部分應以四十四年公告之都市計畫書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