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新開發社區人口計算基準及污水量及污水水質乙案

內政部87.10.22台內營字第8773096號函

一、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三五令修正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除對新開發社區、工業區界定其定義外,該條第二項第一款,並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新開發社區人口計算基準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所訂化糞池使用人數計算。由於化糞池部份,業經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九號令修正(如附件一)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並經本部八十七年九月廿五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八六五號函「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其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皆訂有標準(如附件二)。

二、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新開發社區人口計算基準及污水量、污水水質,請依前揭標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