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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可否准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案

內政部營建署90.11.20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九二二一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貸款,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復依內政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