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用地後「完成使用」,應否於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等疑義,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0.06.11.台內營字第024727號
說明:
一、復 貴部70.05.07經工17720號函。
二、按工廠為建築物之一種,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給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6條規定處理。是興辦工業人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造執照方得動工興建,並依該建照所載之建築期限內完工,經竣工查驗合格發給使用執照後方得憑以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
三、復查建築法上所謂建築工程完竣,應以建築物之主要結構、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依設計圖樣於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內施工完成並報請竣工查驗為要件。符合規定者,即得申請使用執照,此就同法第70條規定至明。建築物為多棟者,得分棟請領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