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轄內特定工廠之都市計畫規劃與檢討變更作業,可運用貴府經濟主管機關之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作為相關研究與規劃之經費來源,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3.21國署都字第1140027062號函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3月4日召開「促進地方政府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運用效能會議」紀錄之討論事項案由二決議辦理,並檢送前開會議紀錄影本1份。
二、上開會議紀錄之討論事項案由二決議(略以):「(一)為利後續轄內特定工廠都市計畫檢討作業,建議請地方經發單位主動提供雙金資源供都發單位辦理相關業務運用,例如都市計畫草案規劃、檢討、研擬輔導方案或執行調查工作等。」,爰有關轄內特定工廠之都市計畫規劃與檢討變更,如有需要,建議可儘速洽請經濟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費用,委託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