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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住宅區可否申請興建汽車停車塔供作永久性公共路外停車場使用

內政部89.8.16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六九九號函

一、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業就不得於臺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明文列舉,查汽車停車塔並非上開條項第一項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使用項目,如都市計畫書未有禁止規定或未依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依程序報備查者,自得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申請設置。

二、復按本部六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七七○九五八號函釋住宅區不得設置營業性之停車庫,係參酌前臺灣省政府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府建四字第一○二七五號令發布施行之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非供住宅或宿舍自用且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庫不得於住宅區設置之規定,並考量當時之實際情形所為之解釋;惟為解決當前住宅區日趨嚴重之停車問題及住宅區居民對於停車場(庫)之迫切需求,上開條文業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前開施行細則修正發布時予以刪除不再繼續適用。準此,本部上開號函與前開施行細則現行條文規定意旨不合,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