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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請釋欲承購轉售之國民住宅,有關承接國民住宅貸款餘額疑義乙案

內政部94.11.25台內營字第0940087410號函

一、依據台端申請書所附臺南縣政府94年9月22日府城綜字第0940204218號函影本說明二:「經查本案係獎勵投資興建之國宅,所有權人應清償貸款並辦理法定抵押權塗銷後,據向本府申請國民住宅註記塗銷,辦畢後,即可自行辦理轉售。」按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註記,於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復按本部83年4月26日台內營字第8372359號函略以:「國民住宅條例第32條所稱之『住宅承購人』,係指承購申請獎勵投資國民住宅之建設公司興建出售之國民住宅,並經國宅主管機關審定者而言。而承購轉售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既非為建設公司直接出售之國民住宅,且其承購人亦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審定合格,自不得辦理國宅貸款。」(詳附件)綜上,申貸國民住宅貸款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承購戶,應於清償全部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始可辦理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二、至於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人、承典人、受贈人或交換人依本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係指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並不適用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