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為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擬變更工業區為其他分區,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是否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第10點規定,取得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始得辦理乙案
內政部97.5.27台內營字第0970803661號函
一、有關貴府為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擬變更工業區為其他分區,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是否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第10點規定,取得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始得辦理乙節,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本部地政司97年4月11日台內地11字第0970000954號書函示:「按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及同法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故目前公辦市地重劃並無應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之規定。」惟「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係採開發許可及變更增益回饋之精神,依該規範第7點第2款第3目:「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列計,不含開發範圍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故考量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負擔之公平性,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時,應注意公私有土地權屬分布情形、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種類、回饋負擔比例等,力求公辦市地重劃與自辦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相當,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兼顧都市計畫之合理性與一致性。本案請貴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暨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時,就實際情形予以整體考量,並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提出詳細之開發計畫,以供審議之參考。
二、至於貴府辦理主要計畫工業區變更得否併同研擬細部計畫提貴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乙節,查都市計畫法並無禁止規定,惟都市計畫變更擬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開發者,其主要計畫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貴府應依細部計畫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後,本部始予以核定主要計畫。嗣後再由貴府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