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一使照之兩棟建築物經拆除其中乙棟,原留設之「防火巷」是否仍有保留之必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3.04.台內營字第8872412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8.01.22北市工建字第8830212800號函。
二、按本部72.05.11台內營字第158223號函(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八十八年版第四-三十九頁)釋:「按建築基地經建築竣工,領得使用執照後,已完成建築程序,其再合併鄰地而為建築,則係另一建築行為,應依照行為時建築法令之規定辦理,但再合併建築之所謂鄰地,為原留設之防火巷者,縱令土地為其所有,亦應查明有無地役權,或公共地役關係而為審定,不得輕言廢止,以維私、公權益……。」本案原領得使用執照範圍擬部份拆除併鄰地另行申請建造執照,該範圍內原留設之「防火巷」仍應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