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學會函請本署補助「2016 TEAM20兩岸建築與規劃新人獎暨城市發展策略與方法論壇」經費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6.30營署建管字第105003156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協會105年5月25日中都【一○五】明字第094號函。
二、本案本署同意補助經費新臺幣10萬元整,請依「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第3點:「經費用途及基準如下:
(一)經費用途應經本署審核通過,其項目包括印刷費、場地費、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遠程交通費、撰稿費、材料費、膳食費等。
(二)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得申請之經費用途項目依前開作業要點規定,其中膳食費僅得核實支給便當費用,各項目申請單價高於得補助單價將逕以得補助單價核定及撥付,並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領據、支出原始憑證及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經本署審核通過,依相關規定辦理領款及核銷事宜。
(三)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四)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不撥付該補(捐)助經費或於撥款後發現者追繳補助款外,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對貴學會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