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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所稱「法定最大容積率」及「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執行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7.07.29.台內營字第8772391號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06.04.(87)建四字第619170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87.07.13.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所稱「法定最大容積率」及「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定義,在都市計畫地區係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規定之容積率及建蔽率;在非都市土地地區係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所規定之容積率及建蔽率。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所規定之容積率及建蔽率,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需要調降者,其建築物高度亦應一併考量調降。若建築物高度未一併調降者,其建築物高度仍應依前開(一)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