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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住宅區已面臨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得否設置證券業使用

內政部89.1.11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八號函

一、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查證券業並非上開施行細則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項目,且其如非屬貴府依該施行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報本部備查者,應可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與其是否應面臨十二公尺計畫道路無涉。

二、至證券業是否屬大型商場乙節,依本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十五)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七一八號函訂頒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一建築物使用分類表,業將證券交易場所列舉於「辦公、服務類」G1組,本案貴府來函所敘證券業之性質如屬證券交易場所,依本部上開規定非屬商場,應不適用前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