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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2條補充圖例圖42-(1)及圖42-(2),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111.10.07.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7347號函

說明:

一、依據106年12月21日發布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及第42條辦理。

二、第42條補充圖例作下列修正:

(一)圖42-(1)文字說明2「設陽台均小於1.5m寬度,除W1臨接陽台之部分……」修正為「設陽臺均小於2m寬度,除W1臨接陽臺之部分……」。

(二)圖42-(2)文字說明3「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位於地板面50cm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有效採光面積內,故本條關於高度(H)之計算應由地板面50cm之高度起算……」修正為「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位於地板面75cm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有效採光面積內,故本條關於高度(H)之計算應由地板面75cm之高度起算……」,另圖示商業區部分並配合修正。

三、檢附修正後圖42-(1)及42-(2)。

圖42-(1)
圖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