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宅社區管理站由國宅管理維護基金購置後,其產權應如何登記及註記

內政部74.8.19台內營字第三三七六○九號函
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為由國民住宅售價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非住戶所有,以基金購置之國宅社區管理站,其產權應登記為縣(市)有,管理機關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