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可否以國宅社區互助委員會、里長或有關單位之證明作為居住事實之認定乙案
內政部85.8.29台內營字第八五○五九二二號函
按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用,此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所明訂。復依戶籍法第廿八條、第廿九條規定,遷出、遷入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戶籍之遷出、遷入。準此,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其所稱之「居住」,當指設有戶籍且居住之事實而言。
內政部85.8.29台內營字第八五○五九二二號函
按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用,此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所明訂。復依戶籍法第廿八條、第廿九條規定,遷出、遷入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戶籍之遷出、遷入。準此,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其所稱之「居住」,當指設有戶籍且居住之事實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