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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申請建造自用農舍之耕地皆為其父所有,今農舍外之他筆耕地因繼承予其兄長所有,農舍及農舍本筆耕地繼承為其所有,而農舍所有人又另購鄰近鄉鎮十公里內耕地一筆,農舍所有人可否申請將使用執照已記載之耕地變更以另購之其他筆耕地替代乙案,請依內政部核示辦理,轉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3.09.台內營字第8702944號

說明:

一、依內政部87年3月9日台(87)內營字第8702944號函辦理並復貴府工務局87年1月20日87彰工管字第0686號函。

二、檢附內政部上開號函影本乙份。

三、復貴廳87.02.12.(87)建四字第603646號函。

四、查本部86.11.06.台(86)內營字第8689011號函示:「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檢附農民身分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02.申請基地為起造人所有。……」是本案農舍所有人另購十公里內耕地一筆,其與農舍所在耕地面積合併計算,經檢討如附合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為符合本部首揭號函之意旨,同意變更使用執照已記載之耕地改以另購之其他筆耕地替代。

五、依彰化縣政府工務局87年1月20日87彰工管字第068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