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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於請求權時效內完成合法送單,義務人逾期未繳,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該項請求權時效,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行起算五年疑義案

內政部92.9.30台內營字第○92○○11476號函
本案工程受益費既經催繳取證後移送執行,應屬執行問題,自當適用行政執行法有關執行期間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之請求權時效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