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函為「建築基地之坐落土地與法定空地產權分屬二人,法定空地所有權人,擬於該土地興建圍牆,是否可行」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1.03.10.台內營字第810170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1.02.19.(81)建四字第4879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是一宗建築基地應為整體,不因產權之分屬,而准分別為建築行為。
內政部函 81.03.10.台內營字第810170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1.02.19.(81)建四字第4879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是一宗建築基地應為整體,不因產權之分屬,而准分別為建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