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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宅等候承購戶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證明書證明其母名下所有房屋係由其兄弟購買而信託登記於其母名下,是否得以認定其母為無自有住宅者


內政部81.11.24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六六號函
按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係採登記要件主義,OOO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母)既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為已有自有住宅,當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