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處函詢「下水道作業上下設備及相關職安衛設施示意圖說」下水道塑膠包覆人孔踏步詳圖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5.7.9內授國水建字第1150808551號函
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5月26日勞職安1字第1150112317號函及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貴處115年4月30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156028625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5月26日函(如附件)說明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1條後段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已明確定義職安法係普通法,而其他法律規定係特別法。爰貴管法規如針對下水道人孔入口內徑及固定式上下設備等設施之標準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查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8條及第29條明定人孔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又查國家標準CNS13206規定,踏步突出牆面部分最小應為12公分,且如有特殊考量 「突出牆面部分得依人孔斷面之變化酌量增加其長度」;爰本部國土管理署依前開規定並考量人孔內部空間侷限性,及下水道從業人員之作業安全,規劃工作者上下進出、機具吊掛及緊急事故救援所需空間,另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施工規範及CNS13206國家標準等規定,訂定「下水道作業上下設備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示意圖說」,作為行政指導提供各下水道工程主辦機關參考使用,以兼顧下水道人孔之功能性及救災安全性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