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陳辦理法定山坡地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時須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62條規定檢討平均坡度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4.14.營署建管字第1002905908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00.03.17.北工建字第100022851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62條第3項「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55%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55%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復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按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第4條「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是有關法定山坡地建築基地申請法定空地分割,其於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55%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涉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檢討;坵塊圖上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百分之55%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涉該建築基地是否可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故本案自應依上開規定檢討平均坡度及法定空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