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7.21.營署建管字第1050037999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6月22日中市都建字第1050102139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有關「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外埔永豐區綠能館新建工程」展示空間如設有觀眾席,其觀眾席部分始為上開條文第1項第1款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