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樓頂平台因年久失修漏水,其修繕方式及費用分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2.23.台(87)內營字第8771315號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7年1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301100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本文已為敘明;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係前揭條文第3款列示項目之一,屬共用部分。本案所指屋頂平台漏水整修等情形,如係屬屋頂構造之修繕事項,自應適用前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