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得否比照市場用地依本部67.06.07台內營字第794774號函(註)規定辦理,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九條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4.29.台內營字第920117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交通局80年2月2日北交停字第04750號暨貴局80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63924號函辦理。
二、本案停車場興建,係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其「商業用樓地板面積」當與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有別,自無援引適用本部67.06.07台內營字第794774號函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