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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中縣政府請釋有關銀行、郵局、電信局等廳舍、衛生設備是否應比照一般公共場所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廁所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1.08.04.營署建字第12701號

說明:

一、依 貴廳71.07.22.71建四第145976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規定,銀行、郵局、電信局等廳舍應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自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設置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