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防火區劃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5.11.營署建管字第0952907740號
說明:
一、復奉 交下貴府95年1月11日北府工使字第094087584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已有明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3年4月20日公告訂定中國國家標準CNS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防火捲門非屬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如作為防火門或防火牆使用,其防火性能應經由本部認可,並依認可通知書所載認可使用內容使用。查迄今本部認可通過且尚於有效期限內之防火捲門類產品,共有25件。如需查詢經本部認可通過之防火捲門類產品,可分別自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http://www.cabc.org.tw)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http://ckhp.ncku.edu.tw)網頁查詢。
四、至本部92年1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0922900018號函附會議紀錄七結論(二)所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外牆開口部分之防火窗,依下列原則辦理,俟中國國家標準相關檢驗標準訂定完成且經本部認可通過案件達一定數量後,再依其性能予以認定:」係針對上開第11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外牆開口部分之防火窗,防火捲門如非裝設於建築物外牆開口部分,則無上開函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