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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保證金,如有同業保與舖保,則工程進度達10%以上時,請規定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以減輕業者負擔乙案

內政部79.1.16台內營字第七六八五五三號函

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財物稽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決標後,承辦廠商訂約時應令其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取具殷實保證。」又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為之或取具金融機構,產物保險公司之書面保證,其工程金額未達稽察條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得以兩家以上殷實舖保代之。」基於上述規定,應不發生雙重保證問題,至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係契約行為,純屬私權範圍,應依雙方當事人合意為之,不宜行政命令。

(本解釋令中「產物保險公司」於行政院81.4.25台八十一內字第一四○一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