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屏東市都市計畫修正案及通盤檢討案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出席委員疑義案
內政部76.5.11台內營字第四九二○七二號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六條並參酌會議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意旨,鄉、鎮、縣轄市公所會同擬定之聯合都市計畫,應由各該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則本案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揆諸法理,仍應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以達該聯合委員會全體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即可開會,毋庸限定各該都委員會委員均應超過半數始得為之。
內政部76.5.11台內營字第四九二○七二號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六條並參酌會議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意旨,鄉、鎮、縣轄市公所會同擬定之聯合都市計畫,應由各該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則本案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揆諸法理,仍應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以達該聯合委員會全體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即可開會,毋庸限定各該都委員會委員均應超過半數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