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府函詢98年度住宅補貼外籍或大陸配偶應檢附文件疑義1案
內政部98.9.9內授營宅字第0980167846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申請人之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及出入國(境)紀錄證明;另依據本部營建署97年10月1日營署宅字第0972916711號函送97年9月18日「研商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執行相關事宜」會議記錄第3點第2項處理原則:「由於住宅補貼係以協助家庭解決居住問題為主要目的,因此有關本案所提之外籍或大陸人士,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因考量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採行原則如下:1.申請人已年滿40歲,且戶籍內僅有該外籍或大陸人士者,得以單身身份受理申請。申請人若未年滿40歲,則以未檢齊相關文件,駁回其申請。2.申請人符合家庭條件,惟其一成員為外籍或大陸人士,且確無居留證或出入境相關資料者,可免查核該員之所得及資產,亦不列入人口數計算。」
二、為協助民眾居住於適居住宅,98年度住宅補貼得依上開本部營建署97年9月18日「研商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3第2項處理原則辦理。
三、另關於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1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不在此限。」,若主要用途登記為員工宿舍,則不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