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認定方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3.9.2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0330號函
一、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113年4月10日水臺建字第1130100998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使用用途為H 類住宿類H-2組之「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屬公共建築物範圍,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係以該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檢討。爰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之規模,係以其建築執照一宗基地範圍進行合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