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內建築農舍之管理
內政部63.5.24台內營字第五八九四九九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農舍,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舍係指農民自用住宅及倉儲使用之房舍。
二、農業區內興建農舍,申請人除必須具備農民身分外,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者為限。
三、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七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在該同一農業區內所有耕地(或農場區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百分之五,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五十坪)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四、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五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五農地)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五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五、農業區內經准許興建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