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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物,其部分所有權人申請用途變更,需否徵得全部所有權人之同意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3.31.台內營字第14337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3.16.建四字第14334號函。

二、查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物,其部分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如經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結構及建築設備、附建之停車空間等均能符合法令規定,與其變更後之使用,亦不違反都市計畫分區使用。防空避難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在不涉及他人權益情況下,得以變更使用。

三、檢還○○○君申請變更停車空間書件暨台中市政府(68)中工建字第208號案第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