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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因破舊不堪,擬作多目標使用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案

內政部81.1.7台內營字第八一七四○八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各使用區容許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同法貴省施行細則及各該都市計畫書有關規定,本案都市計畫商業區可否准作零售市場使用,請本於職權逕行依上開規定核處。又舊有市場改建並作多目標使用,仍應請依行政院80.11.27台八十內字第三七五七七號函修正頒佈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
至建議准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設置零售市場,並准予與臨近市場合併規劃使用乙節,經查上開方案並無公共設施用地得與其他使用分區規劃作多目標使用之規定,所請核與該方案規定不合,應予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