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於同一門牌號碼之工廠建築物內,得否設立不同工廠營業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11.05.營署建管字第0980072943號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23日府產商字第0980116835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0條第1款及第271條分別規定:「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作業空間,其範圍內無任何固定隔間區劃隔離者。」、「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與其附屬空間應以防火牆或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用途,同時能個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同一門牌號碼之工廠建築物內,如設立不同工廠營業使用,仍應符合前開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