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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分區係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建築物用途為住宅,可否申請辦理貸款自建國宅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82.7.10營署宅字第一○一五三號函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之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為:(一)工業設施(二)工業住宅社區(限於工業區)。故貸款自建國宅之申貸人其基地若係依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劃定之工業住宅社區用地,且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欄為住宅,即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五條與「台灣省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備有可供建築住宅之基地,則應准予申請辦理貸款自建國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