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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欠繳工程受益費時,其買受人是否先應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行政院75.2.4台七十五內第二四四九號函
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於土地及其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時,其繳納義務人仍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所定之原所有權人,在未繳清前,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暨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自不應辦理移轉登記。未到期者,則得由買受人出其承諾書後辦理移轉登記。至買受人是否願代繳納,乃屬其自行決定之事項,現行法並無強其辦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