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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因鄰近土地正進行建築行為,其與該廠內現有一萬一千伏特995仟瓦高壓電及1500度熔鐵週波爐設備非常鄰近,如何規範或管制類似鑄造廠(高溫作業)與鄰近建築物安全隔離帶寬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11.14.營署建管字第097006449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9月1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7007808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第26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及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10月17日工中字第09705013240號函稱,經查旨揭「鑄造廠」尚無法律規定應訂定設廠標準。故貴府如認為上開鑄造廠與鄰近建築物安全隔離帶寬度有規定之需要,得於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自行檢討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