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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制訂住宅及附屬建築物標準圖(住宅十五種及附屬建築物一種),請提供民眾選用。

內政部函 89.05.24.台內中營字第77B-8908809號

說明:

一、依據建築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免檢附結構計算書並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三、台灣省政府建築管理業務移撥本部承受前制訂之農村住宅標準圖十五種及附屬建築物標準圖一種自即日起停止使用。

四、首開標準圖第二原圖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另送。